(2017)闽0626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柳伟忠与林佳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伟忠,林佳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民初1443号原告:柳伟忠,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林佳历,男,199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柳伟忠与被告林佳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柳伟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柳伟忠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艺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艺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