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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1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唐存仙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存仙

案由

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421民特5号申请人:唐存仙,女,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申请人唐存仙要求撤销对其本人的死亡宣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06年8月9日作出(2005)江民特字第03号民事判决,宣告唐存仙死亡。2009年申请人唐存仙与其家人取得联系,现申请人唐存仙已从江苏回来,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宣告唐存仙死亡的(2005)江民特字第03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龚子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双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