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1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唐存仙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存仙
案由
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421民特5号申请人:唐存仙,女,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申请人唐存仙要求撤销对其本人的死亡宣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06年8月9日作出(2005)江民特字第03号民事判决,宣告唐存仙死亡。2009年申请人唐存仙与其家人取得联系,现申请人唐存仙已从江苏回来,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宣告唐存仙死亡的(2005)江民特字第03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龚子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双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