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贺西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贺西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1344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晓辉,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魁,公司员工。被告:贺西涛,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贺西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向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谢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