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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申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怀宇与张群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怀宇,张群堂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申2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怀宇,男,197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西北设计院工程院职工,住西安市未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福珍,女,194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震,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群堂,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高新管委会社会管理局副局长,住西安市碑林区。���托诉讼代理人:张群莉,女,196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卓,陕西林麓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怀宇因与被申请人张群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陕01民终84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怀宇与被申请人张群堂就涉案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准许。本院认为,张怀宇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怀宇撤��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泉代理审判员 唐 辉代理审判员 侯林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彭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