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马市新田芳芳日用品店与被执行人王坤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马市新田芳芳日用品店,王坤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侯马市新田芳芳日用品店,住址:侯马市新田市场******号。经营者:田亮,男,汉族,1984年5月10日生,住侯马市新田乡南堡村。被执行人王坤当,男,汉族,1976年7月7日生,住山西省临猗县孙吉镇西赵村*组。申请执行人侯马市新田芳芳日用品店与被执行人王坤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侯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侯马市新田芳芳日用品店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侯马市新田芳芳日用品店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于2015年5月12日将被执行人王坤当拥有的河津技校3号楼1单元1层东房屋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王坤当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委托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对被执行人王坤当拥有的河津技校3号楼1单元1层东房屋予以评估,现该房屋已评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坤当拥有的河津技校3号楼1单元1层东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茂 玉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杨春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柴 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