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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2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郑涛与彭晓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涛,彭晓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2565号原告:郑涛,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彭晓庚,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原告郑涛与被告彭晓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郑涛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涛以与被告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郑涛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赵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欧钧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