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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建甫与胡向东、黄珊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甫,胡向东,黄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629号申请执行人王建甫,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胡向东,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黄珊,女,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2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胡向东、黄珊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胡向东、黄珊向申请执行人王建甫支付借款505,716.45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执行费7,45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向东、黄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5,716.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郑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