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执保2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恩太、海朝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恩太,海朝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保268号之二申请人:王恩太,男,回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海朝锋,男,回族,住山东省东明县。关于王恩太与海潮峰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明县法院2017年6月19日生效的(2017)鲁1728财保214号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海朝锋名下位于东明县五四路东段96号32座2单元2层202户合同编号为:20111017009号房产一年。查封徐领所有的鲁R×××××号小型轿车一年。本院以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8执保2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谷振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