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02财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沙立志对刘则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沙立志,刘则,徐亚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财保158号申请人:沙立志,男,回族,1985年1月10日生,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申请人:刘则,男,1985年4月30日生被申请人:徐亚超,男,汉族,1983年5月8日生,现住宁江区申请人沙立志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则工资3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徐亚超工资3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保险公司担保函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沙立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则工资收入除每月留存1,000.00元生活费外的部分予以冻结,至满人民币30,000.00元时止。二、对被申请人徐亚超在每月留存1,000.00元生活费外的部分予以冻结,至满人民币30,000.00元时止。案件申请费620元,申请人沙立志负担。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满需要续冻的,申请人须提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亚卓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