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3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银山、徐国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银山,徐国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3069号申请人:刘银山,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申请人:徐国廷,男,196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银山诉被申请人徐国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国廷在广饶农村商业银行倒桩支行账户9050XXXX14771、9050XXXX04700上的存款2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取,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兴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