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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执8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魏家强与李良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家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855-3号申请执行人:魏家强,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18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南溪区。被执行人:李良品,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5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南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03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魏家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良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良品名下位于宜宾市南溪区刘家镇“盛世家园”3号楼1-7号门市一间(备案登记号:201211003329),查封期限为叁年,从本裁定书��达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间交由被执行人李良品妥善保管,不得有妨碍执行的行为发生。查封期限届满,若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应提前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查封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升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曾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