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高兰林与宿迁市赛普箱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宿迁市赛普箱包有限公司,高兰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16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市赛普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瑶沟工业园区。诉讼代表人:张洪流,破产管理人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雷霆,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兰林,女,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安,江苏力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开才,系高兰林丈夫。上诉人宿迁市赛普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7)苏1324民初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听证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赛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雷霆,被上诉人高兰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安、冯开才参加了听证。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赛普公司未在上诉期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15240元。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通知上诉人赛普公司应于次日起起十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的,将依法裁定按照其撤回上诉处理。上述期限届满后,上诉人赛普公司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直至2017年8月1日,其仍未预交。本院认为,上诉人赛普公司未在上诉期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自行承担相关法律后果,本案应当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宿迁市赛普箱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庚审 判 员 仲召虎代理审判员 吴雪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 助理 刘爱萍书 记 员 朱 蕾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