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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9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孙明祥与高艳菊、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明祥,高艳菊,陈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9执589号申请执行人:孙明祥,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址:乡宁县。被执行人:高艳菊,女,汉族,住乡宁县,村民。被执行人:陈文,男,汉族,住乡宁县,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明祥与被执行人高艳菊、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高艳菊、陈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高艳菊、陈文归还申请执行人孙明祥21222.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明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关茹文审 判 员  张宁平人民陪审员  薛 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任锦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