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武静、郑固平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静,郑固平,景宝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16号申请执行人:武静,女,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郑固平,男,195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景宝珍,女,192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武静与郑固平、景宝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武静申请被执行人郑固平、景宝珍依据(2016)津0103民初757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2017年1月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固平、景宝珍送达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件受理费80元已执行完毕;现查明,该房屋现由被执行人景宝珍实际居住,被执行人景宝珍现年事已高,暂不具备腾房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先终结(2016)津0103民初75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强审 判 员 孙轶群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月××日书 记 员 赵宜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