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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罗达义与赖端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达义,赖端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1054号原告:罗达义,男,192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退休工人。被告:赖端琼,女,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居民。原告罗达义与被告赖端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原告罗达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达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63.00元,减半收取计281.50元,由原告罗达义负担。审判员  马晓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蔡 丹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