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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10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许某与山西民贤民贤高级中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山西民贤高级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10执234号申请执行人:许某,女,194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物资产业集团退休职工,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执行人:山西民贤高级中学,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法定代表人:刘阳,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2016)晋0110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山西民贤高级中学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小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崔艳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