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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4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洪伟与张树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伟,张树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1808号原告:洪伟,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突泉县。被告:张树林,男,57岁,汉族,农民,住突泉县。原告洪伟与被告张树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洪伟负担。审判员  包永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宋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