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4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洪伟与张树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伟,张树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1808号原告:洪伟,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突泉县。被告:张树林,男,57岁,汉族,农民,住突泉县。原告洪伟与被告张树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洪伟负担。审判员 包永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宋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