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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5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龙与王贵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龙,王贵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1816号原告:周龙,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被告:王贵才,男,1982年4月3日出生,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原告周龙与被告王贵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周龙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龙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周龙负担。审判员  吴雅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