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龙与王贵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龙,王贵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1816号原告:周龙,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被告:王贵才,男,1982年4月3日出生,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原告周龙与被告王贵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周龙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龙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周龙负担。审判员 吴雅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