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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4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大西江农场与李玫旭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大西江农场,李玫旭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4民初323号原告:黑龙江省大西江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大西江农场B区三委***号。法定代表人:马伟林,该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志军,黑龙江九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玫旭,无职业。原告黑龙江省大西江农场与被告李玫旭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大西江农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大西江农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龙江省大西江农场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黑龙江省大西江农场负担。审判员 李 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君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