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3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代福(上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斓瑟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福(上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斓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3538号申请执行人代福(上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卢湾区。法定代表人PHILIPPELECUYER。被执行人上海斓瑟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彭诗佳。原告代福(上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斓瑟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20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上海斓瑟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代福(上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26,000元;二、被告上海斓瑟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代福(上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26,000元计,自2014年5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上海斓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因义务人上海斓瑟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代福(上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斓瑟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上海斓瑟实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有关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上海斓瑟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屋、股票等财产。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执行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205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海斌审判员 徐 强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袁 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