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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605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增发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发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7605刑初2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增发,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通化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通化县。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源林检刑检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增发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晓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增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1日9时许,被告人李增发驾驶其xxx号面包车来到三岔子林业局三岔子林场施业区240林班11小班内,盗伐色树4株,合立木蓄积2.5159立方米。李增发将其中1株色树截成1.2米长的原木8件,并让他人帮忙装上面包车,正在准备离开现场时,被三岔子林业局三岔子林场林政人员发现,李增发驾车逃跑,将该8件色树原木运至通化县兴林镇高某经营的“森林木材加工厂”。案发后,8件色树原木被三岔子林业局三岔子林场回收。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李增发自动到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增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1.2米长色树原木8件(照片)、银灰色面包车一辆(照片)、三岔子林业局三岔子林场出具的木材收条、三岔子林业局林业勘察设计处三调鉴字(2016)刑32号涉案物品评估(鉴定)报告、被告人李增发指认现场的笔录、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现场勘验笔录、盗伐林木现场位置图、现场平面示意图、证人范某、李某、王某、李某、高某的证言、被告人李增发的供述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增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擅自到国有林内盗伐林木,数量已达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案发后,被告人李增发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增发犯盗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二、现扣押于吉林省三岔子森林看守所的银灰色七座面包车一辆,系被告人李增发所有,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吉林省三岔子森林公安分局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玉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