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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民终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左喜民、左某1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左喜民,左某1,左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16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左喜民,女,汉族,1949年2月18日生,住本市金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建立、曹鹏举(实习),河南瀛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原告)左某1,男,汉族,1937年6月23日生,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喜民,女,汉族,1949年2月18日生,住本市金明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左某2,男,汉族,1936年11月13日生,住本市祥符区。上诉人左喜民、左某1因与被上诉人左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16)豫0205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16)豫0205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左喜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戴玉峰审判员  孙玲玲审判员  孔德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艺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