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3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吴川市梅菉街道红新社区居民委员会、吴川市梅菉街道红新经济联合社等与李亚虾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川市梅菉街道红新社区居民委员会,吴川市梅菉街道红新经济联合社,李亚虾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3民初475号原告:吴川市梅菉街道红新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吴川市梅菉街道人民东路。法定代表人:康振森,该委员会主任。原告:吴川市梅菉街道红新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吴川市梅菉街道红新村。法定代表人:康振秋,该经济联合社主任。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寿灵,吴川市梅菉法律服务所主任,联系。(特别授权)被告:李亚虾,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吴川市,联系。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桂,男,1972年10月9日,汉族,原户籍地吴川市,现住佛山市南海区,联系,(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川市梅菉街道红新社区居民委员会、吴川市梅菉街道红新经济联合社诉被告李亚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另提相关诉讼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川市梅菉街道红新社区居民委员会、吴川市梅菉街道红新经济联合社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汝浩审判员 容 斌审判员 曾昭鹤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关碧莲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