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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安康市路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金绪波债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康市路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金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1000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路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安康市汉滨区江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同永卫。被执行人金绪波,男,汉族,出生于1986年2月7日,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东木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做出的(2015)汉滨民初字第007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金绪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70000元、利息10500元及承担违约金,但被执行人金绪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绪波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福建审 判 员  周 杰人民陪审员  李富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慈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