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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民终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东港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港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伟,宋明花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民终12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港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孤山镇中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唐国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初兴瀚,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东港市孤山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作斌,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宋明花,女,194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孤山镇西街*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作斌,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港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伟、原审第三人宋明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港市人民法院(2017)辽0681民初4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港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东港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东港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280元,减半收取10640元,由上诉人东港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策审判员 曹振宇审判员 关 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秀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