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文忠与王海风、齐晓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忠,王海风,齐晓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984号原告:王文忠,男,195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胜,山东忠旺律师事务所。被告:王海风,男,成年,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被告:齐晓静,女,汉族,成年,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系王海风之妻。原告王文忠与被告王海风、齐晓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王文忠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文忠负担。审判员 刘玉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清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