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2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文忠与王海风、齐晓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忠,王海风,齐晓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984号原告:王文忠,男,195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胜,山东忠旺律师事务所。被告:王海风,男,成年,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被告:齐晓静,女,汉族,成年,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系王海风之妻。原告王文忠与被告王海风、齐晓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王文忠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文忠负担。审判员  刘玉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清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