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民初9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同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同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9963号原告: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少辉。被告:成都同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果。本院在审理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同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个人理由向法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同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06.38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453.19元,由原告深圳康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 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丹芝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