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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81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醴陵市金桥中介服务行与被告童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醴陵市金桥中介服务行,童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81民初2012号原告醴陵市金桥中介服务行,地址: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解放路69号。经营者何新江。被告童静,女,汉族,住醴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醴陵市金桥中介服务行诉被告童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醴陵市金桥中介服务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醴陵市金桥中介服务行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醴陵市金桥中介服务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醴陵市金桥中介服务行负担。审判员  陈水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楷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