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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张小菊与谢明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菊,谢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305号申请执行人:张小菊,女,199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谢明刚,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菊与被执行人谢明刚为债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谢明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查找未果。经网络查询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实地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谢明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三大通讯运营商作出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且作出对被执行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控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姚孝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