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14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文定成、黄维强、罗胜美申请执行唐坤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定成,黄维强,罗胜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436号之二申请人,文定成,男性,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申请人,黄维强,男性,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申请人,罗胜美,男性,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唐坤明,男性,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关于文定成、黄维强、罗胜美申请执行唐坤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0903民初42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8月01日向被执行人唐坤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坤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坤明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艳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雨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