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4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天津生态城阿亚拉置地开发有限公司与王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生态城阿亚拉置地开发有限公司,王群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4861号原告:天津生态城阿亚拉置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KOKPOHJUNE,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亮,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群,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原告天津生态城阿亚拉置地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群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生态城阿亚拉置地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