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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洪光与被执行人王艳萍、张红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光,王艳萍,张红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290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光,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王艳萍,女,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张红海,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王洪光与被执行人王艳萍、张红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67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艳萍、张红海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洪光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67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天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景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