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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3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韩玉红、孔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红,孔祥军,王宏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3089号申请人:韩玉红,女,1983年5月7日生,汉族,经商,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翥,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慕云,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孔祥军,男,1977年3月9日生,汉族,经商,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被申请人:王宏琴,女,1985年6月17日生,汉族,经商,中专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人韩玉红与被申请人孔祥军、王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韩玉红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孔祥军名下的位于天长市秦栏镇寿昌社区秦关中路,权证号为皖(2016)天长市不动产权第0001874号的房产;被申请人王宏琴名下位于天长市炳辉南侧鼎佛庄园2栋703室,权证号为天他2014007806。韩玉红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玉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孔祥军名下的位于天长市秦栏镇寿昌社区秦关中路,权证号:皖(2016)天长市不动产权第0001874号的房产;二、预查封被申请人王宏琴名下位于天长市炳辉南侧鼎佛庄园2栋703房产。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韩玉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单 斌人民陪审员  周文波人民陪审员  郑训朝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何梦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