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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2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德阳玉峰化工有限公司与张琼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玉峰化工有限公司,张琼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2746号申请人:德阳玉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黄连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05414179XY。法定代表人:陈凤英。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四川锦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琼,女,汉族,生于1968年2月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恒,四川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德阳玉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阳玉峰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在四川自胜创联企业孵化管理有限公司价值150000元的股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物。并由案外人陈凤英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德阳市区北街习艺巷小区一期工程4栋1-6-2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琼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陈凤英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德阳市市区北街习艺巷小区一期工程4幢6-2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代秀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 羿书 记 员 刘斌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