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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江西嘉旭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嘉旭能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中心支公司,王国兵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877号原告:江西嘉旭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族良,男,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家荣,系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王国兵,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江西嘉旭能源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嘉旭能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嘉旭能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嘉旭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26元,减半收取4913元,由原告江西嘉旭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朋焕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