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7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益敏与丁金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益敏,丁金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7041号原告:黄益敏,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友木,浙江海昌(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金高,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受理原告黄益敏诉被告丁金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颜爱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郑纯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