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82民初7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益敏与丁金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益敏,丁金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7041号原告:黄益敏,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友木,浙江海昌(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金高,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受理原告黄益敏诉被告丁金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颜爱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郑纯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