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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民初2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XX斋与高俊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斋,高俊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2686号原告:XX斋,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被告:高俊甫,男,195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XX斋与被告高俊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XX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XX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方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