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3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胡冬炎与胡国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冬炎,胡国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862号原告胡冬炎,男,195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担保人喻春莲,女,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沙泉乡泉水村二组21号,身份证号码360311197712273023。被告胡国正,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冬炎与被告胡国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冬炎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胡国正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喻春莲自愿以其所有的牌照为湘D×××××(车辆识别代号:LGWEF4A59EF291020)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冬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胡国正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二、冻结担保人喻春莲所有的牌照为湘D×××××(车辆识别代号:LGWEF4A59EF291020)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的交易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肖 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