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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6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6执81号申请执行人于某,女,汉族,永寿县。被执行人张某,男,永寿县。申请执行人于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7)陕0426民初18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面履行了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26民初188号民事调解协议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 筱曼审判员 :长孙昆鹏审判员 :赵 治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佳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