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6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6执81号申请执行人于某,女,汉族,永寿县。被执行人张某,男,永寿县。申请执行人于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7)陕0426民初18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面履行了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26民初188号民事调解协议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 筱曼审判员 :长孙昆鹏审判员 :赵 治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佳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