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执2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吴定军、刘学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定军,刘学峰,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2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定军,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刘学峰,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务工,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宋斌,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务工,武穴市人,住武穴市。本院作出的(2016)鄂1182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学峰、宋斌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82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查志斌执行员 陆大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建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