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9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杨华光与李就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光,李就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29民初226号原告:杨华光,男,195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红河县。被告:李就雄,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哈尼族,农民,住红河县。原告杨华光诉被告李就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杨华光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华光以被告李就雄已给付货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杨华光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华光撤诉。案件受理费248元,由原告杨华光负担。审判员 罗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