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小东与陈鹏、冯颜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东,陈鹏,冯颜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625号申请人张小东,男,1973年9月1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陈鹏,男,1982年2月18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冯颜花,女,1982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张小东申请执陈鹏、冯颜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小东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18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2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鹏、冯颜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偿还申请人借款9500元,及自2008年10月29日起至本金偿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75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息的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187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武志方代理审判员 吕春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冯保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