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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乔桂云与王建华、董秀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桂云,王建华,董秀珍,姜桂凤,李春霞,祁凤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295号原告:乔桂云,女,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北票市农户自立服务中心职员,住北票市五间房镇五间房村。被告:王建华,女,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五间房镇五间房村。被告:董秀珍,女,195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五间房镇五间房村。被告:姜桂凤,女,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五间房镇五间房村。被告:李春霞,女,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五间房镇五间房村。被告:祁凤玲,女,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五间房镇五间房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桂云与被告王建华、董秀珍、姜桂凤、李春霞、祁凤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桂云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桂云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乔桂云负担。审 判 长  付连成代理审判员  李 洁人民陪审员  杨柏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潘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