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焦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与河南仙神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合法性审查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河南仙神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2执304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889号市政大厦东配楼*楼。法定代表人冯福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霄,该局焦作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科员。委托代理人杨明,该局焦作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科员。被执行人河南仙神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紫陵镇二仙庙景区。法定代表人赵建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与被执行人河南仙神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合法性审查一案,焦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焦)文广新罚告字[2016]第F-00000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交纳违法所得784元及罚款7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到期债权、无房产、无车辆,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焦)文广新罚告字[2016]第F-00000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海燕审 判 员 程志猛代理审判员 李振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冯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