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马芹与威海明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芹,威海明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572号申请执行人马芹,女,汉族,住乳山市白沙滩镇徐家港村。被执行人威海明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环劳人仲案字(2017)第052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环劳人仲案字(2017)第052号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