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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潘国志、王翠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国志,王翠波,张文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295号申请执行人潘国志,男,汉族,1989年11月12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王翠波,女,汉族,1985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张文浩,男,汉族,1987年2月3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申请执行人潘国志与被执行人王翠波、张文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冀0984民初37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冀0984民初37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利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何建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