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民初2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柳州市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卫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刘卫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3民初2461号原告:柳州市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柳州市雅儒路西四巷6号。法定代表人:林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明,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卫平,女,1980年11月26日生,住广西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卫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柳州市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交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州市泓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杜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