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民终3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何晨晖与薛小东、薛红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晨晖,薛小东,薛红梅,吴标,薛红文,孙开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30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晨晖,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小东,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红梅,女,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标,男,196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红文,女,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开峰,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扬,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晨晖因与被上诉人薛小东、薛红梅、吴标、薛红文、孙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4民初7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晨晖于2017年7月29日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何晨晖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晨晖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何晨晖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勇审判员 杨曦希审判员 吕伟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筱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