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36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广越与被告赵钧、瑞家装饰(大连)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转程序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越,赵钧,瑞家装饰(大连)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651号之一原告:刘广越。被告:赵钧。被告:瑞家装饰(大连)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瑞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女,该公司职员。原告刘广越与被告赵钧、瑞家装饰(大连)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桂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桂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