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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02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袁秀清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游建燚,袁秀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京0102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南新华街1号。负责人王敏,行长。被执行人游建燚,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被执行人袁秀清,女,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关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与被告游建燚、袁秀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16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游建燚、袁秀清名下的相应的银���存款人民币五十一万九千八百三十九元四角二分(大写:伍拾壹万玖仟捌佰叁拾玖元肆角贰分)。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游建燚、袁秀清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游建燚、袁秀清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贾志涛-2--1- 来自